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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产品销售即将获得重大利好政策

2009-06-27 4931

   从今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将正式实施酝酿已久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新政,我公司产品有望获益,销售价格可高于同类产品,并将获得政府优先采购权替代进口同类产品!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评审要求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涉及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国发 [2005]44 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 >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 号),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产品申报材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及产品认定标准和具体认定程序将另行制定。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一)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对其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八条    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产品目录》,办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和 , 《科技日报》上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科技部申述,科技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科技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取消一定时期内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
  (二)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其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军事装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近日,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在《办法》中已明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目前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在政府采购中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优惠措施,比如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等。
    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主要体现 “国家”、“自主创新”和“产品”三个要点,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同时,《办法》还对一些概念,比如什么叫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怎样反映产品的创新程度等作了说明。
    问: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答: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问:如何申请和认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答:主要需经过四个步骤:一是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二是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三是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在国家层面上,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四是发布产品目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将通过中国政府网“执法监管”专栏(www.gov.cn/zfjg/)、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和《科技日报》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解读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核心提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府采购时称,政府采购应该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者要处罚。
      人民日报224报道 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
      
      首购订购看重首创 积极扶持自主研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首购产品编入目录 有效期内优先采购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生产和制造供应商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订购产品公开招标
      不排斥本国供应商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核心提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府采购时称,政府采购应该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者要处罚。
 
      采购进口品需审核 弄虚作假严惩不贷
     这位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
     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链 国外政府采购如何扶持自主创新
     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外国政府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扶持自主创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
     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则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
给予本国企业以优惠
     给予国内投标人优惠价格,如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美国则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
     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公共采购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等,如《美国购买法》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
     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
     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如澳大利亚在环境产品方面的严格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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